【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因出租房屋外牆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並未改變其原來住家使用情形,仍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只出租外牆,而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之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遷入,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房屋基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不會因為出租外牆而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受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