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導盲幼犬寄養家庭人員帶訓練中的導盲幼犬到餐廳用餐,進場時遭到店家拒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接獲通報後,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及第100條規定令該店家限期於15日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而導盲犬寄養家庭係屬法令規定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之ㄧ。
導盲犬非寵物犬,為利社會大眾辨識,依法規定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發之證明文件。導盲犬訓練單位應定期為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以為護犬隻之清潔、健康及衛生。
社會局局長張乃千表示,促進視障者社會參與,共同營造高雄市成為導盲犬及導盲幼犬無障礙的友善城市,需所有市民一起投入和參與,並呼籲高雄市的商家、企業、餐廳、賣場及所有市民一齊加入「導盲犬無障礙」行列,社會局備有「導盲犬及導盲幼犬可進入」貼紙,歡迎友善商家索取張貼。(索取貼紙請逕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1樓辦公室,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469-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