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市陳美雅議員、陳麗娜議員聯合質詢有關教育局軍訓室劉樹林主任已遭教育部撤職,為何繼續於教育局任職?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特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未經國防部及本府同意,即逕自發佈劉主任降調東方設計學院一般教官的派令,因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及「軍訓教官甄選任用規定」,派令無效。
二、教育部以抗命為由,核發劉主任撤職令,已經國防部「軍高檢」認定無抗命事實,予以不起訴處分。
三、教育部的撤職令需由國防部核定方生效,因此劉主任的調職令及撤職令既皆無效,則劉主任仍可以軍職身分擔任軍訓室主任。
四、有關陳議員質疑,本局蔡前局長偷錄吳清基部長電話乙節,經查為100年10月12日因蔡局長於議會備詢,無法接聽電話,吳清基部長親自在蔡局長手機留言信箱留言,告知因教育部後續有人事要安排,所以要求劉員儘速離職,否則將辦理撤職,陳議員以此指稱「偷錄」,絕非事實。
五、有關監察院糾舉案,本局已於100年11月16日函復說明在案,該糾舉案係針對高雄市長和教育部長,未針對人事案妥善協調處理。議員引用糾舉案所列資料,其中「校園毒品案」經查為兩所私校隱瞞及通報不實,本局已依規定減班懲處,全案亦經陳報監察院同意結案。有關「學生洩漏個資案」為承辦人輕忽所至,雖未造成學生權益受損,惟該員已因不適任自動請調返校。有關劉主任未參加軍訓處會議,則因本局長期以來管理幹部缺員嚴重(僅有軍訓室主任一位),適逢縣市合併,原高雄縣國、私立教官未移編,業務更為繁重,肇致主任無暇分身前往會議,惟均依規定請假並檢派代理人,期間教育部均無異議,事後卻以上述理由指責,並不合理。
六、本局軍訓室劉樹林主任因教育部違法降調東方設計學院一般教官案,遭教育部以「無故不就職役逾5日」移送法辦,經近一年來的調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已於101年4月13日偵查終結,查無犯罪事實,故核予不起訴處分。教育部另於內部會議以相同事由,在會前提示下以舉手表決方式,核予劉主任撤職處分,針對本懲處,劉主任已提個人行政訴願辦理申訴中,惟依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調查所示,本案係機關與機關間針對人事同意權爭議,應妥善協調處理,實不應歸咎於個人,劉主任自始均遵守規定,毫無犯罪之事實,故教育部行政懲處之理由明顯不當。
七、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規所示,中、少將一般軍職之停職、撤職,由國防部核定。惟迄今尚未接獲國防部核定停役通知,即表示本案如軍高檢調查所示,查無犯罪事實。依考試院核定本局軍訓室編制所列,劉主任軍職身分既未受剝奪改變,自然仍具合法軍訓室主任身分,依法給薪亦毋庸置疑。故劉主任本應依法上班,繼續執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職務,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