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落實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管理,切實遵照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業已採取三項督導機制如下:
一、事前採行債務預警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定,縣(市)政府所舉借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45%;至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則不得超過當年度歲出總額之30%。
為發揮債務預警效果,財政部已按月控管各地方政府債務舉借情形,對於一年以上債務餘額瀕臨債限90%之縣(市)政府,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等,皆已函請各該地方政府加強開源節流,審慎控管債務,以維財政健全。
二、依法嚴格進行債務管制,必要時禁止再行舉借
對於債務比率超過法定債限者,財政部均依據「公共債務法第 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屆期未改正或償還債務之減少或停止補助款作業原則」規定,限期改正或訂定償債計畫改正債務,並依後續債務改善進度,管制撥付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必要時禁止再行舉借。苗栗縣、宜蘭縣及新竹市超限均如此辦理。
三、揭露債務,全民監督減債
(一)每年定期公布暨更新各級政府年度債務決算數:
財政部自 94 年度起,每年定期於 6 月及 12 月公布各級政府前一年度公共債務自編決算數暨更新為審計部審核數,完整揭露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普通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長、短期之自償及非自償債務資訊,以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
(二)按月公布各級政府債務即時資訊:
為進一步發揮全民共同監督、激勵地方政府改善財政,財政部業自 100 年 10 月底起,按月於國庫署網站公布各級政府 1 年以上及未滿 1 年債務即時資訊,俾供各界瞭解各級政府最新債務訊息暨地方政府遵循公共債務法規定情形。另協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101年7月份起,固定於每月10日於各地方政府網站首頁公告前一個月長、短期及自償性債務餘額暨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為健全財政,確保全民福祉,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業已事前針對瀕臨債限之地方政府予以預警、按月監督債務舉借情形,事中並對於超限地方政府要求限期改正或提出償債計畫,按月管制撥付相關專案補助款,並輔以充分揭露地方政府債務訊息,以落實全民監督,鼓勵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針對苗栗縣政府超限乙事,苗栗縣政府於本(101)年2月報送該府本年1月份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顯示債務超出債限規定。財政部即於2月16日函請該府於3月底前改正,或於2月底前提報償債計畫。目前中央對該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予以管制撥付中。
連絡人:蔡玉時
電話:23228081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