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落實身心障礙鑑評新制,於4月上旬寄發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換證通知,凡籍設之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係因著原來永久性身心障礙類別未經重新鑑定直接換發,而持有效期日到104年7月10日者,將不需重新鑑定可直接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證明原永久效期將自動延長5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01年7月11日修正頒布實施,配合「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將障礙類別由原16類區分為8大類,且分二階段實施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現有136,922名身障者,其中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46,070人,並有1,526人證明效期為104年7月10日且屬原永久性身心障礙類別未經重新鑑定直接換發,因有效期限只到104年7月10日,社會局將直接換發延長5年,即效期可至109年7月10日。另外,係因新制重新鑑定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為104年7月10日之障礙類別不適用此方式,該類別效期屆滿前仍需至醫院重新鑑定。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表示,為顧及身心障礙者權益,針對效期為104年7月10日之原永久性身障類別之身心障礙者將寄送換證通知單,以提醒符合換證資格者,於屆期前完成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請身心障礙者或家屬收到換證通知單後,備妥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謄本影本換證通知單、1吋照片3張及印章、通知單及申請表、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未辦理將影響身心障礙資格。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或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