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日前據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報告而指揮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與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環保署空保處共同成立專案小組,偵辦李O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報空污費乙案。
本案於今(12)日偵查終結,以被告葉O雄、陳O怡、郭O裕、方O仁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7條業務登載不實及申報不實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李O榮公司亦依空污法第50條論以業務登載不實及申報不實罪嫌,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葉O雄等4人均明知李O榮公司製桶廠係92年環保署公告之第二批應申報固定污染源年排放量之公私場所,且須依空污法第16、21條等規定,利用網路申報系統按期(季)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及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申報原物料使用量、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個別物種(HAPs)等空氣污染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為使申報之空氣污染物均能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許可量,減少製桶工廠成本支出,由被告葉O雄、郭O裕授意,被告陳O怡、方O仁製作申報,自96年4月至104年4月各季申報期間,以短報油漆、香蕉水等原物料使用量之方式,短報固定污染源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製作不實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等,以短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先由被告陳O怡登記不實之鐵桶數量,以季為單位相加得出數量,交被告方O仁製作內容不實之「製桶廠產量日報表」及塗料數量明細表後交予陳O怡上網申報傳輸至「環境保護署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網站及屏東縣環保局網站進行申報,使環保局陷於錯誤,據以核算,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空氣污染排放量之管理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之正確性,並短報自96年度起至104年度4月止應繳之各季空氣污染防制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446萬9947元,而僅申報278萬9114元,藉此詐得短報差額共計1168萬828元之不法利益。
檢察官審酌被告葉O雄、郭O裕、陳O怡否認犯意,被告葉O雄、郭O裕為製桶廠決策階層,被告陳O怡、方O仁則為製桶廠職員多次接受主管機關教育課程仍持續為本案多次犯行,法治觀念淡薄;本案犯罪時間持續逾8年之久,對環境影響危害甚深;更短繳空污費價差,藉以獲取不法利益逾千萬元,顯有害於環境保護等情,就被告葉O雄部分,建請予以從重量刑,以示警惕。另被告李O榮公司就旗下從業人員所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犯行,犯後態度不明,復否認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尤對犯罪所得多所爭執,未見被告李O榮公司經營階層就此有何悔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併建請法院斟酌該公司日後於審理中之態度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本案扣押現金2000萬元(提出方式:台支支票1紙,票號BB537OOOO號)係被告李O榮公司之財產,且被告李O榮公司因被告4人上開申報不實犯行,未依規定據實申報,而詐得免繳空污費價差共計1168萬828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請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李O榮公司上開財產宣告沒收或追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