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莫拉克風災國家賠償事件,經本府國家賠償審議委會分別於100年8月31日及9月26日召開第7次及第8次會議,由與會委員分別就相關事實及發生災害原因表示意見,並作充分討論,會中並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所提出有關小林村等地區致災調查報告,以及日本NHK電視臺依據日本派遣來臺的教授及土木大地學會理事長約23位,到小林村獻肚山實地勘查、分析致災原因,所作成的相關資料,認定本案發生災害的原因為莫拉克颱風挾帶高強度、過長降雨及延時降雨所累積破紀錄的雨量下,造成獻肚山邊坡滑動引發大規模山崩所致,其預警時間為零,已經超過人力所能預見及預防之範疇,核屬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與公務員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國家賠償責任。
除尚有19位請求權人因其提出之請求程序有所欠缺,由本府另函通知其補正外,其餘418位之請求部分,同意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另外關於本巿桃源區公所及那瑪夏區公所之國家賠償事件,除了同樣因前述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因素外,賠償義務機關已確實通知撤離,並執行災害應變、疏導撤離等工作,尚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亦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罹難者家屬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之拒絕賠償如有不服,應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保障權利。